以商事调解化解陈年旧债,避免涉事企业破产 (2024-05-29)
【调解机构】
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
【调解员】
余成瑶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广东省某企业破产管理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上海有一笔基于生效执行文书的应收债权。该笔债权来源于一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委托人所负责的破产企业作为该案胜诉方,曾在2014年基于生效判决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次执行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
由于时间久远,路途不便,催收困难,为达到有效清收应收债权的目的,委托人最终决定向法院申请该债务人破产。在上海一家清算公司的协助下,上海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并对债务人进行了相关调查。
法院调查期间,清算公司发现债务人企业自身经营尚且稳定,与债权人有和解意愿。在清算公司的努力下,债权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同意尝试通过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大公调解中心受托后,与债务人初步沟通,认为该案具备调解条件,便接受委托启动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经过与委托方、债务人多轮的耐心沟通与友好磋商,秉承“依法、尽责、专业、高效”调解精神,就该笔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双方权利义务、面临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解决途径所产生的可能结果和利益得失,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了认真阐释和细致分析。
首先,该笔债权的起因是债务人企业侵犯了债权人企业的知识产权,经法院判决确定了侵权行为所要赔付的相应款项。其后,债务人企业不但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经债权人多年催收仍拒不赔付。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道德方面,债务人企业皆无理据。
其次,债权人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陷入破产清算的窘境,该笔款项对于企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未清偿的自身债务均迫切需要,债权人可以接受在法院判决金额以及十余年未履行判决的滞纳金的基础上,以较低金额完成债权清偿。
最后,债务人企业目前经营尚且稳定,一旦因为本次债务被申请破产清算,势必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后续发展,通过和解方式积极清偿债务则可以有效化解危机。
根据讨论结果并综合双方诉求,调解员最终定制了一套双方认可的专属和解方案,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及和解书。根据这一和解方案,债务人需一次性向债权人支付原债务金额约50%的款项,委托人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将立即撤回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调解结果】
委托人作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就该协议内容召开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并在会上表决通过该协议。双方立即签署了和解协议,债务人及时付清协议款项,委托人也即时向法院撤回了破产清算申请。
最终,委托人仅用时1个月,就将一笔拖欠了十余年的陈年债务,由原先大概率的0清偿提高至50%清偿率,实现了高效、高质量清收。此外,通过此次调解亦达到了对债务人企业营业保护之效果,为优化上海营商环境略尽微力。
【调解心得】
当前,市场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的挑战与发展并存。通过此次债务和解案例,大公调解中心亦收获了如下经验:
转变角色换位思考,针对性做到“一企一策”。追收应收账款是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也充满了艰难险阻,在追收的过程中,应从该项债权清收的费用、难易程度以及清收回款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考虑。本案中,大公调解中心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诉求与经营情况,制定了一套专属和解方案,帮助双方以最高的效率,最小的成本,谋求最适合企业的债务危机凯时k66的解决方案。
倾力打造和解平台,帮助企业转危机为契机。本案所采取的和解程序,阻止了具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企业走向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无效浪费。大公调解中心倾力打造的和解平台,不仅为委托人解决了经年债权的有效清收问题,同时亦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喘息空间。对于危困企业来说,这也是一次增强免疫系统的契机,有助于企业快速认清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变被动为主动,继续健康发展。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大公调解中心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在解决委托方的核心诉求的大前提下,将债务和解作为搭建委托方与债务人之间的桥梁,合理考虑债务人企业诉求,紧扣“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时代之弦。大公调解中心此次主动把握和解时机,准确识别债务人企业的挽救价值,将该企业“软实力”前景作为目前脱困和未来发展的契机,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助力企业纾困重生的功能,实现了双方乃至多方共赢的效果。未来,大公调解中心将会深度参与更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案件,助力企业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