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调解协议效力的政策法规 (2024-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上海市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或者依据约定选定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协议效力,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