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静安这3处红色遗址,追溯法治之源 (2024-08-22)
静安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活动的核心区域之一,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是马克思主义传播地、革命领袖足迹地、首部党章诞生地、中共中央早期机关聚集地、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提出地、群众运动策源地。正因静安拥有如此丰富的红色资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法治探索提供了丰富土壤。
在静安数量颇丰、弥足珍贵的红色印记中,有三处遗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预备会遗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机关遗址”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遗址”)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探索法治的初始地,一系列党早期的重要法令文件在此形成,党创建的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的宪法大纲就起草于静安。
今天,让我们一起重温历史,追溯中国共产党的法治之源。
“赵公馆”与“第五次劳动大会”
1929年秋,坐落于上海爱文义路(今北京西路)690—696号的一座三层洋房(今北京西路石门一路西北角或北京西路700号处),住入一户“归侨”,他们就是扮成夫妇的林育南、张文秋,他们身负重要使命。
林育南
林育南(化名“赵玉卿”)接受特殊使命,与张文秋(化名李丽娟)一起来到黄浦江畔,他们经反复察看,选中了这栋闹中取静的俄式洋房。洋房共三层,总面积433平方米,前有院墙和铁门护卫,内有树木遮掩,后有幽径可通,既气派又隐蔽,完全符合掩护秘密工作的需要。他们租下了这里作为机关,对外称为“赵公馆”。
原北京西路690—696号俄式洋房
1929年11月7日,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在“赵公馆”秘密举行。出席会议的29人,代表十多个地区及铁路、海员等产业的赤色工会会员3.98万人。会期5天,前几天是小组会,最后一天举行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工会联合决议案》《农村工人工作大纲决议案》等12个决议案。
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开幕通电
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筹备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
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的成功筹备,使林育南经受了锻炼,积累了新的经验。接着有一项更艰巨的工作在等他。
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由周恩来起草的《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简称“全苏大”),首先确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要解决全国苏维埃区域与红军的更加一致的联合行动,要在无产阶级坚决领导下,实行工农联合,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肃清一切反动武装,根本消灭豪绅地主的乡村统治,普遍建立农民苏维埃政权,集中农民武装,建立红军赤卫队,增加雇农工资,发展雇农工会等,并且要将上述任务的实施策略,具体规定在相应的决议法案中。可见“全苏大”的筹备工作,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与当时的革命中心工作紧密相结合,并以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在大会通过各种决议案中。筹备委员会随即在沪设立,林育南任秘书长。
庆云里31号——
全国苏维埃中央准备委员会秘密机关遗址
愚园路愚园支路交会口一带(原愚园路庆云里31号)曾有一幢三层旧式楼房,1930至1931年间,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苏准会”)秘密机关就设于此。这里是林育南以化名“李敬塘”,以新加坡归国华侨、皮货富商的身份,租下的一幢三层石库门房屋。原建筑因市政建设拆除。
苏准会秘密机关遗址旧照
苏准会秘密机关遗址今照
这里位于静安寺旁边,面积160多平方米。为了便于隐蔽,这里按照阔绰皮货商的排场来布置,装饰一新的“李公馆”尽显富丽堂皇。表面看起来,这里就像个“大家庭”,工作人员对外皆称亲戚,如李平心、胡毓秀夫妇以“李老板”的“表妹夫妇”名义寓居于此。当时的中央领导人,如周恩来、瞿秋白、任弼时、恽代英、罗章龙等,常到这里联络工作。
“苏准会”临时常委会的一项极重要的工作,就是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一些法令草案,林育南与几位承担任务的同志在庆云里常夜以继日地忙碌。
1930年在“赵公馆”召开的两次会议
1930年5月5日至10日,“赵公馆”里一派喜气,来了不少给老人拜寿的客人。实际上,这些来客是秘密来参加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大会听取了关于职工运动与全国工人斗争趋势的报告、关于农民运动、红军的报告、关于苏维埃的报告、关于土地法劳动法令的报告等;代表们初步通过了一批决议草案,并为正式会议作了具体准备。
爱文义路(今北京西路)690号—696号旧照
1930年9月12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此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和《各级准备委员会组织大纲》。还讨论了准备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劳动法草案》《土地法草案》以及经济问题、红军问题决议草案等。红色法治初始形成从这里起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提出目前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还没有普遍推行到全国,所以这次大会还不能立即制定详细的国家根本法的具体条文,只能明确规定根本法的七项基本原则。这确定的七项基本原则,就成为制定宪法性文献的具体指导方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是中共执政史上的第一个根本大法。这一大法雏形,纵嫌稚嫩、毛糙,先天不成熟,更因“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还没有普遍到全中国”,所以,还“不能够立刻就决定详细的国家根本法的具体条文”;但是,一系列“苏维埃国家根本法的原则”的“明确的规定”,譬如“保障劳动群众的一切自由”,譬如“手里拿着武器的兵士——工人和农民来参与和干涉政治”,譬如“劳动群众有最普及的最广泛的选举权”,譬如“苏维埃组织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融化在一起,劳动民众所选出来的代表,自己直接去执行代表选举人所决定的一切行政事务,自己直接对选举人负责”等,还是从制度上切实保证了“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政权真正是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
于是,一个伟大“原则”,一个“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的“最大原则”,一个“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的原则,就此破天荒地应运而生,率先降生在了五千年文明古国的现代政治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