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30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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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3〕37号 |
产生日期 | 2023-08-15 |
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市法援中心,各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23〕3号)关于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公证费用“免申即享”等要求,彰显公证行业公益属性,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获得感,现就开展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免申即享”范围
已由本市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通过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受援案件办理过程中,确需办理与受援案件密切相关的下列5类公证事项的,经承办公证机构审查通过后,可免于提交公证费用减免相关申请材料,公证机构应免收公证费用。
1. 证明合同、协议;
2. 证明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民事协议;
3. 提存公证;
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 证据保全。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上述“免申即享”范围以外的其他公证事项,支付公证费用确实存在困难的,公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为受援人提供公证费用减免等公益服务。
(二)“免申即享”工作程序
1.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积极了解受援人公证需求,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对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确需公证的,引导受援人申请公证并告知有关“免申即享”注意事项。
2. 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为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应及时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免申即享”范围。
3.对属于“免申即享”范围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机构不得向作为申请人的法律援助受援人收取公证费用。在公证事项办结后,公证机构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一定的费用补助。各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二、工作要求
市、区司法局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依法尽责履职,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就个案产生争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