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谢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凯时k66

对谢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06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002420455m/202300061
文件编号 沪司律罚决〔2023〕2号
产生日期 2023-05-06
    当事人: 谢洪 

性  别: 男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200910120661  

居住地址:*********************

经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赃款人民币五万六千零九十五元一角三分发还被害单位;禁止在一年六个月内从事高消费活动的刑罚。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已生效。2016年7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决、裁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4470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刑申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系故意犯罪,你已经法院判决受到刑事处罚,有关判决已生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34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