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4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2-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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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行规〔2022〕1号 |
产生日期 | 2022-03-14 |
各区局,市律师协会,市局相关处室:
《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市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0日
关于促进和规范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上海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上海律师积极适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促进和规范上海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律师队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服务中心大局,积极对标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上海发展大局,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城市中心工作;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广大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过程中的作用更加凸显,打造一支与党同心同德的人民律师队伍,进一步树立上海律师队伍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打响“海派律师”品牌,有力提升律师职业社会认可度、满意度、美誉度。
二、主要措施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务。
(四)丰富公益法律服务形式。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组织、鼓励、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不断丰富公益法律服务形式。
1.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2.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小学校、慈善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3.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
4.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5.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赴上述地区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在社会救助机构担任志愿者,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6.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
7.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关工作。
8.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服务。
9.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调研、立法协商和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10.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赞助或者支持。
11.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担任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代理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
12.为法治宣传教育等公益目的,制作影视作品、云学院课程,开展网络直播等。
13.承担主管部门交办或者与学校等单位合作开展的跨境法律人员实践交流、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法科学生夏令营等公益培训项目。
14.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为进博会、城市更新与旧区改造等重大任务、民生项目,提供志愿法律服务保障。
15.在律师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下,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等,无偿提供专业意见、研究成果或者法律服务。
16.参与立法机关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立法协商、立法论证、立法意见征集活动,提出立法草案或者立法建议。
17.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以及与公益法律服务相关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义务从事服务工作,助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18.参与涉外法治建设,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
19.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五)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突出服务重点,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准确把握服务对象需求,创新服务形式,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主题,善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增强服务针对性、吸引力。探索“互联网 ”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充分运用各类服务载体,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等形式的远程在线服务。加强与高校法律社团、有关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提升服务质量。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建设,在各类培训活动中积极纳入公益法律服务培训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
(七)细化规范管理。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进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在考虑律师客观情况前提下,明确和优化统计方式、统计标准等,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如实规范统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情况。
(八)加强考核评价。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将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服务主体自评相结合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九)注重示范引领。中共党员律师特别是担任党代表的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律师协会评选表彰的历届优秀律师,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以及知名律师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组织、支持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活动时间、经费场地、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三、工作保障
(十)强化组织领导。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探索符合实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促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律师行业服务中心大局和律师队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积极创造有关部门共同支持本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条件。根据统筹安排,组织、支持本市律师到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公益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有关单位组织律师无偿服务时,一般应协调相应的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适当的交通、食宿等工作补贴。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职业与专业培训、涉外法治建设等执业成本计入相应会计科目,规范申报成本抵扣。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审核把关,对有关违规行为,严格依规处理。
(十二)完善激励措施。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指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
(十三)加强表彰宣传。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树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评选优秀宣传报道案例,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成效,讲好上海律师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精彩故事,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提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显示度、好评度。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在本系统评先评优活动中应当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推荐其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至2027年4月9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