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凯时k66

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上一年度律师 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以及律师执业活动情况,决定对2016年 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考核对象的调整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 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本市2016年度律 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对象为2016年度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无需参加本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

1. 2017年1月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设立的律师事 务所(含外省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的分所)

2. 2017年1月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首次执业的律师;

3. 2017年1月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重新执业,且 2016年未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含外省转沪执业律师)

符合上述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执业证上不标注考核结 果,不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 核备案章”,不影响持证人正常执业。

二、关于年度考核检查日期和备案日期的调整

集中年度考核时间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 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执行,律师集中考核定于 每年一季度办理,律师事务所集中考核定于每年3至5月办理。 鉴于时间原因,2016年度集中考核工作仍放在2017年4月至5 月办理,2018年统一按上述调整时间执行。此外,律师事务所 考核时间和律师考核备案时间统一表述为xxxx年x月,即 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考核时间和律师考核备案时间为“2017年 5月”,年度考核时间和备案时间不是执业证有效期,对年度考 核时间和备案时间表述方式的调整不影响证照的有效性。

特此通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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