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凯时k66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18-05-0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ab0904000-2018-066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18-05-05

2018年,上海市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坚持需求紧紧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发挥司法行政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重点,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在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一、 加强政务公开促进司法行政改革

(一)推进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全面贯彻落实本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本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的信息公开。

(二)推进深化公证制度改革信息公开。进一步理顺公证管理体制,优化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信息公开。

(三)推进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信息公开。推动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公开,推动本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分级管理办法的信息公开。

(四)推进仲裁制度改革信息公开。推动仲裁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外开放措施、亚太仲裁中心的建设,完善仲裁与诉讼以及调解的衔接机制的信息公开。

二、加强政务公开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五)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提升街镇和居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实现四级实体平台全覆盖。不断优化升级“12348上海法网”和“12348”服务热线,健全志愿者接听、专家答疑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群众对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满意度。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网上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公开,形成公共法律服务的“上海标准”。

(六)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效信息公开。加快全市司法所标准化,落实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在区、街镇和居村建立“微法律顾问塔群”信息公开,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贴身的法律服务。

(七)推进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信息公开。加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和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信息公开。

三、加强政务公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八)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信息公开。及时更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梳理并出台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和告知承诺等事项,着力推进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提升审批速度和效率。

(九)推进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信息公开。重点为国内企业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政策,做好防控法律风险的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公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辅助等工作的发布和解读工作。

(十)推进航运、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整合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推动长三角、一带一路口岸城市等区域通关合作和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务公开加大上海法治环境建设

(十一)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体现上海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治城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居村等创建指导标准。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及时公开“依法行政示范项目”和“依法治市日”宣传活动,引领全市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十二)推进全民普法力度信息公开。继续公开宪法修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任务信息。重点公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法治上海建设”等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

(十三)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和备案规范。加强制度性文件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强化制度执行力。发布法律服务行业执业投诉处理规定,优化投诉处理程序,推动投诉处理工作公开力度。

五、加强政务公开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信息公开。做好司法行政私有云建设情况公开。通过部署应用大数据研发系统,构建大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司法行政数据中心,重点推动法律服务类业务信息公开。

(十五)推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信息公开。以司法行政大数据平台为依托,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公开。加强“ 12348上海法网”功能,实现“同平台、多应用”,提升服务效率。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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