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3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ab0317000-201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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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产生日期 | 2018-08-13 |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办法(试行)》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
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
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工作,保证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12348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遴选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遴选工作。
第三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矫正社工工作站等机构。
志愿者应当从志愿单位中选出。
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遴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市司法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市人民调解协会和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等单位承担。
第六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驻场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3年年度检查考核获得合格等次;
(二)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八条驻场公证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
(二)有8名以上公证员;
(三)近3年年度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驻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
(二)有10名以上鉴定人;
(三)近3年年均业务量达到500件以上。
第十条驻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
(二)有5名以上人民调解员;
(三)近3年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驻场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2年以上;
(二)近3年执业年度考核获得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二条驻场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3年以上;
(二)近3年执业年度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三)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驻场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3年以上;
(二)近3年年均业务量达到100件以上;
(三)近3年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十四条驻场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近3年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度高;
(三)近3年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驻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3年以上,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具备社工师(助理)或心理咨询师(助理)等专业资质,社工督导优先考虑;
(三)近3年年度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志愿单位和志愿者按照申请、审查、审核、核准、公布的程序进行遴选。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遴选的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主管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申请参加遴选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符合遴选条件的,受理申请的主管司法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报,并附上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参加遴选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司法局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候选名单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准,并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上对拟选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市司法局应当制作志愿单位和志愿者名录,并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会同市司法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服务质量等事项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其退出上海法律服务网:
(一)已不符合驻场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补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三)确有原因不能开展志愿服务,主动申请退出的;
(四)存在应当取消志愿单位或志愿者资格等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的。
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的退出情况,及时补选志愿单位和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遴选工作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参与市、区法律服务网和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窗口及12348电话热线的志愿机构和志愿者的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9月30日终止。